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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索赔时限到期的各种原因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9-11 11:32:52 * 浏览: 186
根据中国海商法,“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运输货物的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限是由于索赔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并被打断。但是,如果请愿人撤回诉讼,撤回仲裁或裁定驳回诉讼,则期限不得暂停。根据著名的《海牙规则》,为期一年的时效法规对于遭受货物损坏的货主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陷阱。在吴霜的情况下,时效法令已经失效,速度慢了一步的货主不得不放弃索赔,而不论索赔额如何。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或不了解。不仅货主不了解,有时甚至由货主任命的律师也不足够了解,尽管程度会有所不同。但是,这也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1)索赔的对象是错误的,收货人奔向发货人(卖方)纠缠,但实际的索赔应向承运人/船东提出,因为对于销售合同,无论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运输风险(造成货物损坏)实际上属于买方。您必须知道,一年很短,要求是错误的,而绕道而行往往会导致时间的流逝。 (2)货物损坏后,国内托运人总是与签定运输合同的人协商。因此,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人通常是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将不会签发您自己的提货单,否则概不负责。该案提交海事法院后,可能要等几个月后法院才能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后,被告的律师认为这是错误的,然后起诉了承运人。一年的时效法规为时过早。有些甚至不了解海事法庭。诉讼转到普通法院,一些基层法院没有移交。局势混乱,任何保护措施都是有限的。 (3)即使知道索赔的对象应该是承运人,货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仍然需要有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来根据账单确定谁是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提单,然后才是控告的对象。该承运人通常是真实的船东,或者是提单上列出的船运公司或班轮公司(有关船舶的租船人),或者是隐蔽的光船租船人。如果输入错误,将导致1年的老化已经过去。 (4)诉讼地点或方式错误。例如,提单包含伦敦仲裁条款,但收货人在中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无视伦敦仲裁一年期限的保护。 (5)货主是半知半解的,并认为可以通过与船东/承运人进行谈判来保护时效规约,但不知道海牙规则要求他提起诉讼以保护时效规约。 (6)货方和货方的律师已抓住陷阱。船东/承运人同意的时效期限的延长实际上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即使当事各方达成在中国延长时效期限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一年的期限已经过去,货主只会因自己的疏忽而责备自己,但是如果他真的理解这一点,他应该知道如何防止遗漏的各个方面。当然,一年的时效法规太短了。英国的一般民事诉讼有长达6年的时效限制,中国也有2年的时效,买方不禁振作起来。